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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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权,一般是按照以下规则来定的:第一,通常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法院来管;第二,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里没具体说合同履行地,或者虽然有约定但不明确,而且之后也没达成补充协议,那就根据合同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要是这些方法都不行,那就把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当作合同实际履行地。

在劳动合同诉讼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权益和实际操作,不建议当事人自行选择管辖法院,特别是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快速地裁决,应该优先遵循特别管辖规则,即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私自约定管辖法院,可能会妨碍劳动者的维权。

当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打官司要先确定法院管辖权。如果借贷双方有合同,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打官司;要是没有合同,那一般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 要是合同里没明确履行地,或者约定得很模糊,那就得看争议涉及的是什么,要是货币交付,那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标准是:其一、对公民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那么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要是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履行地,那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有约定,那么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