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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能不能作为债务抵偿

时间:2025.01.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安置房能否作为债务抵偿,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安置房
当安置房的产权已登记在债务人名下时,意味着债务人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是可以将其用于抵偿债务的。
具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需签订一份详细的抵债协议。
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协议后,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
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安置房
若安置房还在限制交易期内等,即未取得完全产权,此时债务人对该房屋的处分权会受到限制,通常不能直接用来抵偿债务。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房屋交易可能会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即便双方签订了抵债协议,由于违反相关规定,该协议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保障双方的权益。
总之,在考虑用安置房抵偿债务时,务必先明确其产权状况,以确保抵偿行为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李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提出用自家安置房抵债。争议点在于该安置房能否用于抵债,此房若已取得完全产权,小朱想以此抵债;若未取得完全产权,抵债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若安置房已取得完全产权且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朱有处分权。双方签订抵债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抵债金额、交付时间等,再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此抵债行为合法有效。
2、若安置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如在限制交易期内,小朱处分权受限,不能直接抵债。因违反相关规定,即便签协议也可能无效,无法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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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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