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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侵占公共停车位如何界定

时间:2024.12.29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旦有业主擅自进行侵占,这就属于侵权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界定的话,如果某个业主长时间把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像是在停车位上摆放自己的私人物品,或者设置一些固定的障碍,这就会妨碍到其他业主正常使用这个停车位,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其存在侵占行为。
另外,要是这个业主通过某种方式对该停车位实现了实际控制,从而排除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利,那同样也构成了侵占。
当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业主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后,可以先和该业主进行友好协商,让其把停车位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就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要求侵权的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让侵权业主把停车位恢复原状,还要赔偿其他业主因为停车位被侵占而遭受的损失等。
这样做既能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能让法律的威严得到彰显。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小区,公共停车位本归全体业主共有。小胡却长时间将一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在车位上摆放私人物品并设置障碍,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管理部门发现后与小胡协商,小胡却拒绝恢复原状,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在公共停车位摆放私人物品、设置障碍,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停车位,其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2、小胡拒绝协商恢复原状,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小胡恢复停车位原状,并赔偿其他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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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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