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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医院做的鉴定有法律效应吗

时间:2025.03.0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自己前往医院进行的鉴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具备一定法律效应的,不过这得依据具体的状况去判别。
倘若此鉴定是被用于和自身健康相关的事务方面,就像在医疗纠纷里用来证明自身的伤情之类的情况,并且整个鉴定过程严格遵循了相关的医学规范以及标准,同时还能在法庭等司法程序当中被认可并被采纳,那么它就很可能拥有法律效应。
但要是用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是需要当作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等极为重要的场合时,仅仅只是自己去医院做的鉴定,或许并不足以完全获得认可。
这时候就需要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鉴定,并且由这些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这样的鉴定报告才会更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总而言之,自己去医院做的鉴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不能用一种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以及法律的要求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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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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