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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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后,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是非常明智的选择。这么做能确定房产的归属,预防以后产生纠纷。比如说,如果有一方反悔或者负债,没有变更的房产可能会受到影响。完成变更登记后,新的产权人就可以自由处理房产了。

协议离婚背景下小产权房屋的过户事宜所谓“小产权”房产即是指无法依法进行过户变更的物业类型。此类房产由于未能取得国家相关机构所认定的法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系属未经任何国家级相关部门及环节审查批准、建基于租赁土地或违法侵占之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因此无法进入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并完成过户手续。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女方,而未办产权变更,女方应先友好协商,让男方配合办手续。男方拒绝的,女方可依据协议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义务。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离婚协议中,房产过户时间并没有被法律强制规定,但为了防止以后产生纠纷,还是建议在协议中写清楚。要尽快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如果一直拖着不过户,会增加过户的难度和风险,所以及时去办理是很重要的。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这一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了父母对资产分配的决心。不过,即使有了这个约定,在完成产权变更之前,子女还没有真正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这就存在潜在的风险。比如,父母中的一方可能会擅自处置这套房产。所以,为了确保子女的权益,尽快完成过户手续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