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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长审限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4.10.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在诸多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法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如案件的严重性、复杂度较高,以至于在既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顺利完成审理工作;
针对某些特定环节,例如补充侦查阶段,需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工作,并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或有可能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继续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明真相等其他情形,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与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与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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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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