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以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为主要标的物,这可归类于
买卖合同之一
类别。
然而,此合同相较于普通买卖合同来说,仍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预约合同。
根据
合同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经失效),预约合同是指
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关于未来拟达成具体某项合同的协议;
而本合同则是在预约合同基础之上,为了实现预约合同中的承诺而制定的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及本合同具备着各自独特的性质以及相应的
法律效力。
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在于缔结最终的本合同,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仅能要求对方签署该合同,而无法依据预约合同中的本
合同条款来请求对方实际履行。
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其成立之际,房屋可能尚不存在或者尚未完全竣工,因此会出现“预售”这样的字眼。
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绝对不能被视为预约合同。
原因如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对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支付方式与期限、房屋交付日期、房屋质量标准以及
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因此,双方无需再行签订一份单独的
房屋买卖合同,便能够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履行,同时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从而实现双方的商业交易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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