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未经涉及金钱交易的场合,通常并不能轻易断定
当事人涉嫌犯有
贪污罪。
根据
刑法关于贪污罪构成要素的一般理解,贪污罪主要是指
行为人借助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
窃取、诈骗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得
公共财产。
若是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并无实际触碰财物的情节发生,那么将较难确立其贪污罪的
罪名。
然而,在部分特殊的情境下,如行为人已经开始进行
贪污犯罪的准备活动或者参与了相关共谋,这类行为也可能会引发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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