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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遂是否构罪

李* 广西-来宾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9.07 07:33:05 360人阅读

贪污罪未遂是否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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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还没成功就算失败也是算犯罪。就是说,有些人他已经开始做坏事了(这种情况下就是开始贪污),结果因为一些意外或者其他原因最后没能成功,这种就叫贪污未遂。虽然他们并没有真的拿到钱,但是他们的想法和行为对社会还是有很大的危害性的。所以对于这样的贪污未遂,我们也不能放过,要根据他们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还有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来决定怎么惩罚他们。

2024-09-07 11: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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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贪污案没成功,还是要坐牢。贪污未遂就是那些人已经开始犯我们说的那个“贪污”罪了,但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最后没能达到目的。他们虽然没拿到真金白银的公款,但是这种人的心可是黑的对社会的损害也是存在的给这种贪污未遂的人怎么判?那就要看他做的坏事有多严重、事情的经过怎么样啊还有对大家的生活有多大的影响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

2024-09-07 09: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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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贪污罪的未遂形态同样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所谓贪污罪的未遂,即行为人业已开始执行贪污犯罪计划,然而由于其自身意志外之事件或条件的干扰而未能成功完成该项犯罪行为。尽管贪污罪的未遂形态并未获得实际上的公共财产,但是其内在意义上的恶意动机与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依然无法摆脱。在针对贪污罪的未遂形态进行裁量时,需全面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等诸多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4-09-07 08:15:4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什么所谓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情节较重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罪既遂。所谓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正确认定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2、对于一般的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罪论。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未遂行为,仍应以罪论处:(1)数额巨大:(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的;(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4)为掩盖罪行,而嫁祸于人的;(5)企图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7)报案人或举报人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关法律知识:折衷说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艰苦既要考虑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又要顾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此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不一致时,究竟考虑和顾及哪一端?修正的主观说在坚持主观说的基础上,对主观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犯罪构成行为要件范围内的主观说”。其含义是“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终了,应依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折衷说昙说一现,未见产生什么影响;绝对主观说的提出者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并有一定影响。主观说从本质上讲是合理的,因为实行行为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但绝对主观说走向的极端是脱离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在实践中也可能给行为人留下不当辩护的余地,而修正的主观说较周全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被广为采用,几成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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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8 139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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