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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批捕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0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涉嫌触犯危害交通工具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案件,其逮捕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在道路环境中驾驶机动车,若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者,即视为构成犯罪嫌疑:1.以高风险的速度进行驾车竞赛,情节恶劣者;
2.驾驶过程中酗酒过量,严重影响驾驶技能和判断力者;
3.在从事校车服务或者旅行运输业务的过程中,所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且影响了公共安全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者。
此外,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以上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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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宝律师

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

李忠宝律师,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2023年获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证。现为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任职情况:楚雄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监督员库监督员;楚雄州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楚雄州侨联涉侨纠纷特邀调解员;楚雄市新联会监事会监事长;楚雄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李忠宝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安边防部队服役13年,期间,先后在边防检查站、法制科、侦查队等部门工作,并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执业后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独立承办各类刑事案件若干起,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本着认真负责、忠诚于当事人的态度,每办一个案件都是优质高效,得到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认可。2020年12月、2023年12月先后两次被楚雄州律协评为“优秀律师”;2021年6月被中共楚雄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楚雄州优秀共产党员”。2023年7月被省律师协会选拔为“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派往扎西干部学院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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