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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毋庸置疑,安置房若未能获得相应房产证便无法实施抵押贷款行为;
反之,假如您已经成功获取并拥有这份安置房的所有权,且未有特殊条款明确禁止此房产对外销售,亦或是尚未达到规定的不可转让日期,此时,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所谓的安置房。
安置房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及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保障被拆迁居民权益,特地为他们兴建的房屋。
此类房屋往往是因为城市整体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需行拆除,进而为被拆迁者或租赁人提供居住之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只有在安置房顺利完成房产证办理之后方可进行过户交易,这其中涉及的交易程序以及与其他普通房产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其次,让我们了解下何谓抵押贷款。
它亦被称之为“抵押放款”。
这是部分国家银行所采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规格的抵押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从而确保贷款能够按期足额得到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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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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