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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法律上如何规定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在购买房产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必备资料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1.书面申请表;
2.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与不动产权属来源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原因的书面陈述、不动产权证;
4.不动产确切位置、实际占有空间范围、面积、用途之类的详细资料;
5.对相关利益方关系的描述与解释;
6.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所必须提交的其它文本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项之阐释,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之上建造完成的房屋,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进行申报登记,经上述级别的房产管理机关核实无误后,便可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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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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