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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在北京地区申请公租房的相关要求如下:
我们的保障目标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无住房员工以及从其他地方前来进行劳务活动的人士。
当这些群体尝试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时,他们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已经在新区拥有至少两年的永久居留权,并且在新区区域内实际生活;
其次,他们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新区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
再者,他们的家庭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同时他们目前的住房建筑面积需小于人均15平方米,家庭住房总面积也不能大于50平方米;
最后,他们既没有租住过公有住房,同时也从未享受过承租廉租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措施;
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住房保障部门所制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相当于对于住房困难群体的一种过渡性解决策略,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非低收入人群但是又面临住房困难问题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并非属于个体所有,相反,它是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或是申请人可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向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新人,包括一部分新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地方迁入本市从事工作的人口群体等提供住宿服务。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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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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