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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房主卖房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00人
律师解析:
在此租赁期间内,若业主决定出售房产,租赁协议并不会受到影响,承租人仍将继续保持对该房屋的租赁权利。
这种承租权具备了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私人住宅在租赁期间如遇买卖、赠与或继承等导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原先签订的租赁契约对于新产权的所有者依然具有有效性。
无论是基于买卖、继承还是赠与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都不能据此来否认和解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存在的有效租赁合同
相反地,承租权依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强制力,使承租人保留居住房屋直至租赁期限结束。
为了确保原有租赁合同的持续有效性,则必须满足如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承租人先前签署的租赁合同本身必须为合法有效;
其次,租赁期限尚未到期亦需得到确认。
在原本的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之后,承租人就无需再重新与买方签订单独的租赁合同。
实际上,此种所有权转让即自动产生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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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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