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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购房价格欺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流程中,对于购房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刻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有意对所销售的房产曾经进行过抵押的事实进行掩盖;
最后,故意隐藏所出售的房产已被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知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当当事人因为他人的故意误导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并做出了相应的决策时,便构成了因受到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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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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