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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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的房子写了一方的名字,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视为父母对证据子女的赠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对于婚前购置的房产,若双方共同参与购买并承担债务,通常视为共同财产。但实际情况需考虑出资比例、还款情况等因素。如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若无或协议不清,可能需要法律手段解决。建议寻求律师协助,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未来纠纷。

婚后男方购房登记于女方名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产证是否只写一方名字,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均视为夫妻共有。若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但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则房产仍为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在借名购房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登记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及灭失需依法登记后生效,房地产以物权登记为认定标准。因此,在借名购房中,产权归属应归实际登记的产权所有人,出资方仅有债权性质的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删除某方姓名,该房产仍属共有。具体权利归属需参照离婚协议或法庭裁决。变更产权时,需提交完整证明文件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