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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法院执行最新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当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若经过详细审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已然持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且这些财产具备足够的清偿债务能力,那么被请求的人民法院便有权依法行使权力,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行动,对其所持有的动产进行控制;或者,亦可对已注册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权实施限制,以确保授信资产的权益得以顺利实现。针对那些尚未注册登记的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则需依据相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其他补充性证据材料,以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强调以下几个关键点:倘若他人非法占据了原本应归属于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只要能够获取到由第三方提供的书面证明书,确认这些财产确实为被执行人所有,那么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并保障司法程序能够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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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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