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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纠纷如何解决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当某人被判有赔偿责任并且实际上无力支付款项时,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因此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入狱服刑等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该人具备支付能力或者说部分支付能力而选择拒绝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罪行认定的问题,这样一来就存在着入狱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当个人没有按照民事审判的结果履行其义务时,法院享有对其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甚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使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财产,法院依然可以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用所得的资金来偿还所欠的赔偿款。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房产的面积过小,仅仅能够满足基本的家庭日常居住需求,那么法院往往会考虑不将其进行拍卖处理;反之,如果房产面积较大,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决定是否进行拍卖,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为当事人提供更换小型房产或者支付5至8年租金作为过渡期,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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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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