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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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房屋交接的时间超出了预计值长达6个月以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应该由参与其中的各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在此环节中,赔偿金额的上限往往应设定为实际损失的30%。然而,如果各方未能就此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合同规定每日按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补偿。如一方认为该赔偿过高或过低,可申请调整。若赔偿额超出损失的30%,法院可酌情降低;若低于损失,可增加至合理范围。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双方权益,确保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计算遵循合同优先原则,若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无约定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决定,如无共识,可参照央行标准。无论哪种情况,实际赔偿以弥补买方损失为限。

关于逾期交付房产所产生的赔偿标准规定如下:即对于每一天的延误,卖方需按照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要求,则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损失,则可依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