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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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15天收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出租人在未得到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提前收取房屋。这是由于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了收回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到期日期。因此,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所签署的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若在此期间出租人尚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到期时间,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违反合同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院对房地产进行强制拍卖过程中,被执行方应接到相应通知。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相关执行通知去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项资产情况。依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来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各类财产时,其数额均不可超过被执行人应付履行之义务的范畴。

若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需依照执行,如未加以注明,可提前一个月知会房东。当房主希望涨房租时,租户与房东可共同商议达成,然而若是发生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租户便无权干预此事宜。若因房租调整而对租赁合同期限造成影响,则房东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通知的时间具体可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当事人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再出租或不再承租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在房屋出租中,房东若欲提前解除租赁关系,通常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当然,依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操作亦是一种可行的方式。然而,若租户对提前解约表示不满,房东需支付租户一个月额外租金作为补偿,或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在操作中遵循合同规定,以维护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