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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形态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1.行为人在现实层面上确实实施了绑架犯罪行为
2.绑架(又名“劫持”)这一犯罪行为的核心在于违反被害人或其监护人的意愿,通过非法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在自己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需注意,绑架罪行的特征必定是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质性的限制,若未实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则不能认定为该罪名
3.绑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使用暴力或恐吓等强制手段挟持他人,这是最为普遍的形式;
(2)采用药物、酒精麻醉等手段使被害人昏迷后非法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
(3)为勒索钱财而秘密窃取不满六岁的婴幼儿。这种特殊的绑架方式已经由刑法明文规定,应视为绑架罪处理。
4.绑架并不一定需要将被害人从原处转移。只要在现场非法控制被害人,并向第三方勒索财物,同样应视为绑架罪处理。
5.绑架罪必须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必备要素,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
(2)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将他人作为人质。
6.本罪的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年满十六周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其绑架行为本身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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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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