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实际执行了绑架的行动。
值得强调的是绑架这一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在于它违反了被害者或其监护人的意愿,采用非法手段,无理地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然而,绑架罪的独特性就在于必须切实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倘若没有切实存在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实质限制,则无法构成此项罪名。
关于绑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其次,通过使用药物、酒精麻醉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昏迷状态,然后非法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
最后,为了获取财务利益,而从他人手中偷窃未满六岁的婴儿,这种行为也是刑法明确规定应视为绑架罪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绑架并不一定要求将被害人带离原有的位置。只要在原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并向第三方进行勒索,同样应该被认定为绑架罪。
绑架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获取财务利益而绑架他人;
二是为了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如政治利益,而将他人作为人质。
此外,本罪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十六周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若在绑架人质之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尽管其绑架行为本身不构成绑架罪,但对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该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事实上确确实实实施了绑架的行为。
2.绑架又称为劫持,其核心内涵就是违反被害人和其监护人的意愿,未经允许非法地将被害人置于自身掌控之下,使之失去人身自由。因此,任何形式的绑架犯罪都必定会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若未实际限制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也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
3.绑架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强制性地劫持他人,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
(2)使用药物、酒精麻醉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昏迷状态,然后非法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
(3)为了获取财物而盗窃不满六岁的婴儿和儿童,这种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应视为绑架罪处理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4.绑架并不一定需要将被害人从原处转移。只要在现场非法控制被害人,并向第三方进行勒索的,同样应该按照绑架罪来认定。
5.绑架罪必须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为了获取财物而绑架他人;
(2)为了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而将他人作为人质。
6.本罪的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年满十六周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在绑架人质之后杀害被绑架人,虽然其绑架行为本身不构成绑架罪,但是对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需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
解析:
1.行为人在现实层面上确实实施了绑架的犯罪行为。
2.绑架(又名“劫持”)这一犯罪行为的核心在于违反被害人或其监护人的意愿,通过非法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在自己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需注意,绑架罪行的特征必定是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质性的限制,若未实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则不能认定为该罪名。
3.绑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使用暴力或恐吓等强制手段挟持他人,这是最为普遍的形式;
(2)采用药物、酒精麻醉等手段使被害人昏迷后非法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
(3)为勒索钱财而秘密窃取不满六岁的婴幼儿。这种特殊的绑架方式已经由刑法明文规定,应视为绑架罪处理。
4.绑架并不一定需要将被害人从原处转移。只要在现场非法控制被害人,并向第三方勒索财物,同样应视为绑架罪处理。
5.绑架罪必须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必备要素,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
(2)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将他人作为人质。
6.本罪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年满十六周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其绑架行为本身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专业解答在判定绑架罪未完成形态时,关键在于确认犯罪行为是否已实质性启动,且未得逞是由于外部因素而非犯罪者意愿变化。根据《刑法》规定,未遂犯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刑罚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未遂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官将根据案件细节和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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