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罪之犯罪形态包括绑架罪之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等多种情况。具体而言,绑架罪所侵犯的法益乃是一种复合性法益,囊括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所有权等多重内容。客观方面,绑架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方式或其他隐蔽手法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此种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主体。
至于主观方面,绑架罪则由行为人的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勒索钱财或扣押人质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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