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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定金违约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承诺,均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所支付的定金;而当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时,同样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从定金缴纳之日起计算。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房产交易的情况下,倘若卖方向买方收取定金后却未按约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此时便应适用定金罚则,卖方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再者,定金的具体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其上限不得超过交易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承诺,则需按照约定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承诺,则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收回。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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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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