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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购房资格退定金流程是怎样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倘若买方并未取得购买房屋所需的资质条件,且已支付定金,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款项。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形式从买方处收取定金,并以此作为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担保措施,那么在因当事人任意一方的原因无法达成楼房买卖合同时,应对此情形按照相关法律对于定金问题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然而,若由于并非双方当事人过失造成的原因,使得楼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则出卖方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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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购房资格者签订合同,定金能退回。但只有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定金才能退回;如果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的,则......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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