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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怎样对承租人有利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协议之中,承租方被赋予了多项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特别条款。
首先,承租方必须遵照约定的方式或者依照租赁物本身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件,若因为使用上的失当而造成租赁物品的磨损或损失,承租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当租赁物件处于需要保养和维护之时,承租方有权督促出租方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这一工作。
再者,在得到出租方的许可之后,承租方还有权对租赁物件进行适当的改良或者增添其他附属设施。
最后,同样在获得出租方的批准之后,承租方也有资格将租赁物件转租给第三方。
以上所述的各项权利条款,无疑为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且有力的保护与便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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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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