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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意向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现象所引发的两份合同,只要这些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性要件,便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然而,若这两份合同系恶意串通所签订,那么其将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应。所谓“一房二卖”,指的是卖方当事人运用先后或者同步两个交易合同,将同一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购买者。当买受人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出卖方签订此类合同时,卖方一房二卖所产生的问题应有以下几种解决策略:首先,依据登记为准则进行处理。若在此类合同关系中,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约束,我们必须认定已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为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者;其次,根据鉴定合同的时间顺序来判断其效力。若在这两份合同中,双方都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产也尚未实际交付,此时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效力,排在前面的合同具有优先的法律地位;最后,在第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再次将房产出售给第二位购买者的情况下,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买方可以据此合同向卖方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
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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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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