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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是否需要继承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33人
律师解析:
在遗产传承过程中,继承人的资格须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方可生效,这便成了法定继承的首要前提条件。有些房产所有人为了降低逝去后继承人对于房产的争夺可能引发的矛盾与纷争,在其生前就已经将房产权益交由特定的继承人,如分配给某个或全体子女,尽管这种方式同样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并非属于继承范畴,因为在此种情况下,继承尚未正式启动,只是提前进行的财产赠予行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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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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