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那么此类
纠纷便可以提交给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国务院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权责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全方位、合法合规的管理。在此背景之下,业主或者
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具备
法律效力的催告通知,以期促使其尽快履行交房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于因
逾期交付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
赔偿。假如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完成交房手续,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业主或者购房者将享有单方面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权力,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房款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因此引发的所有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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