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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51人
律师解析:
在未取得销售房屋许可证的前提下所签订的预售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若经判定预售合同无效,且无法恢复原状或已无恢复之必要时,应当对业主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若开发商有意隐瞒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际情况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开发商应承担因信赖该许可证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将此视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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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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