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常规情形来看,
定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予以退回。然而,如果满足下列特定条件,那么便有可能得到退还:首先,如开发商在确定购买意愿书所约定的期限内,将
消费者已经预定的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双方最终未能完成正式
购房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需要以两倍于定金数额的金额作为
赔偿,返还给消费者;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取到有关
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证书,又或是由于开发商本身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进而使得整个合同直接无效化时,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原先收取的定金,同时还需承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再者,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确定购买意愿书的内容并无关联,从而导致最终无法顺利签约的话,那么双方均不构成
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将全部定金原数奉还给消费者;最后,如果确定购买意愿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明了,且双方在此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话,开发商同样需要返还消费者先前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法律规定条件,但消费者却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消费者就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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