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
居住权纠纷方面,通常是由当事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以考虑请求第三方进入并协助调解以寻得妥善解决方案;而若调解仍未奏效,则可以选择通过
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条等条款都对居住权的相关事项做了明确阐释和规范。具体而言,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第三百六十七条则强调,设立居住权时,
当事人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指出,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设立居住权后,还需向
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居住权即告成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
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亦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最后,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将自动终止。居住权终止后,应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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