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逾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
赔偿事宜,我们建议将
违约金设定为每
逾期一天向买受方支付购销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标准。在实践中,如有一方
当事人认为约定之
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减轻时,应当参照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总额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整;若有一方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且未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而寻求增加时,也应以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为准,从而明确设定违约金之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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