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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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在特定情况下方可申请退还,但具体的退还条件需按照相关法规或约定进行认定。例如,若卖家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签约环节,其有权利向买方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同样地,若因为非买卖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达成购房协议,定金亦应予以退还。

当购房订金因双方均无过错而无法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得以成立时,其应立即全额返还原购房者。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 双方对于合同核心条款未能达成共识;2. 双方在补充协议方面未能协商一致;3. 由于政策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满足贷款购房的资格要求。

关于购房定金的返还情况具体如下:倘若交付定金的当事方按照事先约定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所缴纳之定金即可予以退还或视情形抵扣购房价款;反之,若为收取定金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则需双倍偿还定金予已支付定金的当事方。

定金可退还,需满足条件:双方按约定履行,定金可充作价款或退还;因特殊情况无法签约或协议内容无共识,非单方责任可要求退还;卖方单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定金双倍退还。其他情况下定金不退。购房者应了解规定,维护权益。

若需退订,则订金原则上是不可退回的。然而,如果是由于购房者本身的原因(例如,在签署认购书之后又发生了后悔的情形),且若购房认购书中含有定金条款且购房者在支付款项后出现反悔之举,这便违背了认购协议的初衷与核心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订金通常会予以下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