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买方须向卖方
递交书面的
退房申请。此项工作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发送传真或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若因卖方责任而引发的退房,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如
购房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退房补偿标准,则应按照合约规定执行;若协议条款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买方有权另行提起索赔请求。
2.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退房通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此期间,卖方需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悉数归还,并负责处理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
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
3.卖方应在买方发出正式的退房申请后,尽快将全额
购房款退还给买方,同时也需妥善地履行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若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时落实上述事项,从买方发出退房通知次日起计算,直至买方成功收取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的那段时间里,卖方每日都应对买方作出相应的
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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