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买卖一方违反
一房二卖的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其签订的合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时,应当如何妥善处置?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针对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发布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所做出的明确规定,遭受到无辜损害的买受人有权申请解除与对方签订的购买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
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出售方承担相当于已付购房款另加一倍的
赔偿责任。从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相关部门特别制定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九条对擅自再售待售商品房这一
违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在尚未解除商品房
销售合同且未经买方许可之前,卖方不得擅自再次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售予他人。如有
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关
责任人严厉的
警告惩罚,并敦促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逾期未整改者,则需缴纳2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若
情节严重至构成
犯罪,涉嫌此类
违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