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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质量问题诉讼的主体应该是谁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明确划分责任主体。在众多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中,我们通常会看到这三个责任方的身影——开发商(卖方)、物业公司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其中,房开商(卖方)需肩负起对房屋质量的最终担保责任;而物业公司,则是主要负责对整个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至于建筑施工单位,他们亦应依据签订的相关施工合同,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因房屋质量带来的问题导致诸如倒塌、脱落,甚至是漏水、生锈乃至腐蚀、腐烂等情况发生,进而为住户或购买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话,受害者或购房者便有权向以上各相关方寻求赔偿,并追究其违反合同条款或侵犯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
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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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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