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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界定权责担当者。在房屋质量的纷争中,极有可能牵涉到如下三类主要责任人,即房屋出售商、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工程承建方。作为卖方的责任,则在于确保房屋质量满足标准规定;而物业公司则普遍担任了小区内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责;同时,施工单位依据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保障义务。针对若因房屋的质量未达到预定标准,进而导致诸如墙体倒塌、剥落、开裂,或者是漏水、生绣、破坏等情况,乃至给相关人员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财产的损失时,根据情况,受害者或购买房子的一方都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10-13 15:4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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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质量引发的纷争,其主要相关责任人可归纳为三方,依次是开发商、物业管理机构以及负责工程建设的建筑商。开发商有义务确保房屋的整体品质,而物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此外,依据既定的施工合约,建筑商亦应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上述各方如未能履行各自职责导致购房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便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商品房存在任何品质缺陷,例如倒塌、脱落、裂缝、渗水、腐蚀、毁坏等现象,从而对人体安全或财产权益构成威胁,那么在此情况下,受损方或购买者有权向责任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乃至侵权责任的请求。
2024-10-13 14: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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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房屋质量方面的纷争时,我们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界限。这其中牵涉到的主要有三方,分别是出售房屋的业主、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以及实施工程建造的承包商。首先,业主亦即卖家必须对所售房屋本身的质量提供高度的保证;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则通常须肩负起对小区内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之责;最后,承包商根据建筑合同约定,也应负责其所实施项目的质量保障问题。对于这三者而言,如果因他们的失职导致商品房出现诸如倒覆、坠落、塌陷、漏水、生锈、腐蚀乃至腐朽等不幸事件,并进一步引发了人员伤亡或造成了财产损失等情况,那么受害者或者购买该房产的业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过错方要求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2024-10-13 13:14: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