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购买新居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作为
消费者的您有权和责任方即开发商进行友谊且有效地磋商,以共同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您应当提出明确而合理的期限,期望开发商能够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及时并且有效的整改措施。然而,如果经过上述整改之后,质量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幺对于全体买方成员而言,他们有权利选择中止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索赔我们因此而遭受的诸如房价价值贬损等经济性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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