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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因质量问题如何赔付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43人
律师解析:
当房产展现出显著的品质问题时,您具有权利依法终止该项合约关系,同时依照原先协议中的条约条款,向相对方追讨相应的违规责任或赔偿您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本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用以明文规定,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的品质未达到合格标准而导致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验证确实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标,那么作为买方,您享有权力解除此份购房合同以及索求赔偿所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另外,同样依据这一紧急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您的日常生活,扰乱您的正常入住和使用,同样您也有权利请求解约并寻求相应的赔偿。一旦交付给您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均负有义务负责进行维修处理;如果卖方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恶意拖延修复工作,那么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则有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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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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