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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欺诈可以要求几倍赔偿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购房合同欺诈行为时,被欺诈者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逾其支付的购房款项。通常情况下,出售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导致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购买方则有权请求取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并且还可向出售方要求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其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该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的,如有保证权利人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应将此类诉讼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保证权利人未曾提出诉讼请求,仅需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部分。如果保证权利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此诉讼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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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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