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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套房认定的标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北京市对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具体细化如下所述:
首先是父母名下拥有住房,进而以未满十八岁未成年子女名义
再次购房的情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家庭成员包括了借款方及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换言之,未成年子女亦被纳入家庭范畴之内。
因此,当子女在购买房产时,亦将依照第二套房的政策执行,需要支付首付款的比例高达60%,同时利率也要比基准利率提高
1.1倍进行计算。
其次是未成年时期便名下已有房地产,成年后再申请贷款买新房的情况。
由于银行采取了“既认贷又认房”的规定,若未出售现有的房产却选择再贷款购房,皆被视为第二套房产并需遵循第二套房的政策执行。
另外一种情形则是个人名下已经全额购置过住房,然后再申请贷款
再次购买房产。
根据房屋产权交易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若该人名下已存在房产,即使不考虑要出售现有房产的可能性,在申请贷款购买新的房产时仍会自动被归类为第二套房产,并须按照支付首付款比例60%、利率较基准利率增加
1.1倍的贷款政策实施。
最后一种状况是个人名下曾使用贷款购买住房,房产赎回后
再次书面申请贷款购买新房。
在此情况下,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为“既认房又认贷”原则。
鉴于过去曾有过贷款记录,无论是先前购买房产是否已成功出售,在购买新房产时都依然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并按照支付首付款比例60%、利率较基准利率增加
1.1倍的贷款政策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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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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