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市民家庭,其购置房产如果坐落在城市的六大区域(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以及石景山区)之内,最低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而在上述城市之外的地区购房,最低首付比例应控制在不低于40%的水平。
对于通过贷款购置第二套住宅的居民家庭来说,如若所购置的房产坐落在城市的核心区域,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以及石景山区这六个行政辖区内,那么其最低的首次支付比例将不得低于总房款的百分之五十;而若所购置的房产并非在以上六个行政辖区之内,则该类购房者的最低首次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总房款的百分之四十。
解析:
对于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购置第二处住宅的住户家庭而言,若所购房产位于我国城市市区中的六大区域(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以及石景山区),则其最低首付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百分之五十;
然而,若该房产位于上述六大区域之外的其他城市地区,最低首付金额比例应不少于总房价的百分之四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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