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签署合同之后装修公司突发性地提出涨价的问题,作为业主需要首先明确装修主合约中是否存在与之相关的详细条款。
倘若在签订装修合同之时双方已然协商确定了在此类状况下可以享有
解除合同权益,则业主有权根据这部分条款终止装修合约。
然而若装修主合约并未制定相应关于涨价
处理方式的规定,此时如装修公司方主张开设额外装修费用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业主则可及时向负责管理的各级工商局及物价管理部门反映此类
纠纷以寻求相应帮助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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