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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物业费怎么算合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依据国内立法,房屋未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方承担支付义务。根据现有法规规定,业主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约定之金额来缴纳物业服务费。若业主与物业使用者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物业使用者来负担物业服务费,则应遵守该协议的约定;若业主未能履行相应义务,须承担连带责任并及时补缴物业服务费。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售出或未向物业购买者转移所有权的房产,物业服务费将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因此,在房屋未正式交付业主手中前,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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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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