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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单位分房过几年自己单位再来清退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该诉求存在一定的无理之处,您享有合法的租赁使用权,因此有权参与并进行住房改革。
然而,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您获得房产分配的时间应当在1998年之前。
在此之前,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均归属于国家,全民共享这一权利,而所谓的产权单位实际上只是承担了对产权的管理职责。
在政府开展住房改革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个人,而作为执行这一政策机构的单位并非住房改革的主体,仅具有对公有福利住房的租赁权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持有产权,而是由政府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
换句话说,公有福利住房的租赁权实质上就等同于房屋的改革权益、产权本身。
公有住房是通过公房分配方式,由工作人员合法获取的居住权
然而,决不能和商品房的租赁权混淆视听。
请务必区分清楚这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住房权,切勿误认无疑!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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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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