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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房二卖谁优先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一)倘若这两份合同皆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在这两款合同均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也还未予以交付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份合同实际上皆处在未正式生效执行阶段。在此情况之下,我们会尊重并遵循与先签署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与权利,作为优先履行的判断准则。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份合同其签订的日期较早,便有资格优先获取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也意味着先签定合同的一方将可以享有对该房屋的产权
(二)同样都是两份合同未办登记,只不过其中某个合同代为履行了将标的物房屋交付的事项。此时,若一款合同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体现出了卖家的真实意愿,而且这种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时候,无论哪位买家已成功收房,他/她都有权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考虑这两款合同的签约时间顺序;
(三)相同的是,两份合同中仍有一份完成了房产过户登记,但另一份却未做对应操作。这里无论是待交付的一方还是已经手握钥匙走入新居的一方,只要最终进行过过户登记的那一方,他/她都会依法成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且从物权变更的角度来看,房屋的过户登记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只需依法办理完相关登记手续,该部分条款即可得到法律认证。然而,对于那些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合同,唯一可行的办法便是向卖家寻求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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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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