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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自换承建商算违约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建方面的规划,则将被视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此时,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取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支付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依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达到约定水平的话,应当负责承担继续履行相关义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予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还指出,当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以其自身行为表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履行期届满前提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申请。最后,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的价金、报酬、租金或利息,以及未能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支付款项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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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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