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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需付违约金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在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发生严重违约之情况时,我们应坚决主张其按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予以承担。其中包括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对我们所遭受的有关损失进行赔偿、以及按照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向我们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等等方式。若要启动司法程序,则需提早搜集到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违约之行为。针对这个问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当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表现未达到预定标准时,都应该为此付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适当措施来弥补不足之处,甚至是赔偿实际损失等的违约责任。而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表述来看,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出他们将不再遵守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释放出同样的信号,此时另一方可以在合同期限结束之前主动寻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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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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