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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这并不一定如此。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主要基于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建房过程中,他们可以进行书面协议,明确商定应将房屋记入何人名下。假设出资方并未登记成为房产的所有人,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撤回自己的投资款,但却无权主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农村地区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谁出资即归谁所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仅能由一位特定的人士或家庭享有。
此外,需要指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个人仅仅拥有使用权,任何人均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买卖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来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在其上所建立之房屋的权利。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建立的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紧密联系的,都是仅能由一位具体的人士或家庭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对户口登记及何谓户主是如下界定的: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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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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